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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Z0001 电商法正式上线!电商法细则及解读  微商代购要死?很多淘宝店危险?人肉代购没得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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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1月1日上线的,“电商法第一天,朋友圈的微商都哭了”,“数百万淘宝店或即将关闭”,“电商法上线 14个关键词教你如何消费维权……”看得出来,大家的心情很亢奋!细则及解读戳这里

去年10月份一场会——贯彻《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责任落实研讨会。研讨会的主办方是:杭州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处置中心、中国质量报等。 前一家单位名字很长,又是“杭州”又是“国家”,通俗点讲就是受国家委托、专业电商打假部门。之所以设在杭州,不用说大家也明白。 另外到会的有电商法起草专家;有行业学者和律师,包括替平台、卖家打官司的,也有替消费者说话的;还有就是各大电商平台的法务或公关老大。 因为研讨会的内容将通过一定形式呈报给国家电商行政监管部门、立法执法机关等。所以大家都敞开了聊,会开了5个多小时,各方针锋相对,火药味很浓。

熊娃的天价游戏账单,靠打官司退钱会很难
先不说“开网店要交税”这种基本的法律约束,我们关注一下熊孩子的天价游戏账单的事。这些年,我们总借着“他还是个不懂事的孩子”为由,天真地希望游戏平台能够把熊孩子充的值给退回来。

根据民法总则,如果该儿童已满8周岁,则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未满8周岁,充值行为本身就无效。 但现在有了电商法,这些银子很可能就拿不回来了。

电商法第48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刘春泉律师解释:
根据这条条款,使用手机花这笔钱,就是推定你是具有行为能力人。
如果要证明真不是家长花的钱,请自己拿证据出来。
但你拿什么证明家长手机是熊孩子在用呢?
光靠小鬼的身份证显然是不够的。也许真要在家装个24小时监控了。

刘律师预判:
电商法生效了以后,相关案件就会出来。
没有证据,法院在判决当中肯定不予支持。
有些家长一旦出了这种事,他更会选择去闹,而不是去打官司,因为这样的官司很难很难打赢。

“平台基本无责任”的时代结束
“电商法出台,类似滴滴案件,平台就难逃责任了!往往有一些法律条文的建立,都是以生命为代价的!”刘春泉律师说。 没一部法律像电商法来得这般艰难,又是这么迫切。前后花了五年、四次审议(一般是三次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才出台。 而最后一次审议,也正是“滴滴顺风车温州事件”发酵最剧烈的时候,关于平台担责的呼声达到了历史最高。

刘春泉律师举例20年前的一起杀人案,如今大小酒店的安全锁链、监控等安保措施,一定程度上都和这起案件有关。

1998年的某天,深圳女孩王瀚入住上海银河宾馆,一男人在宾馆七上七下,最终敲开王瀚房门,将她杀害,随后换上王瀚衣服下楼,大堂服务员帮忙叫了出租车直奔火车站。

王瀚父母把宾馆给告了。但当时的法律,没一条规定宾馆有责任。最后是法官认为宾馆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当中,应当对旅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宾馆赔了8万块钱。随后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宾馆等经营场所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那电商平台是否也应该有类似的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这次电商法第38条确立了这一点,很明确,今后你在网上买到了假货,平台是有责任的。 这是很大的进步,继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以来,“平台基本无责任”的时代结束了。 争论最多的也是38条
恐怕以后官司有的打了

电商法第38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平台是一定要担了,但这里面有条件:一要危害人身、财产;二是平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
那么什么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责任有几分?什么情况下要负这些责任?这是会上争议最大的。
代理了上百家淘宝金冠级店铺法律事务的郝爽律师,列出了5种情形:
1、买家在平台上买了一个电热毯,质量不合格被烫伤。
2、买家在平台上买了一个电热毯,质量不合格被烫伤,该商品在平台营销 工具中有投入,使买家较容易搜到。
3、买家在平台上买了一个电热毯,质量不合格被烫伤,买家为88VIP会员,甚至该商品为VIP会员商品。
4、买家在平台上买了一个电热毯,质量不合格被烫伤,该商品为双11主展位商品。
5、买家在平台上买了一个电热毯,质量不合格被烫伤,该商品已经有消费者投诉被烫伤,正在处理流程中。

5种情形中,电商平台扮演的角色、介入的程度都不一样,消费者买电热毯的主观意愿也不一样。于是,最有争议的38条就这么来了。

许多参会者最想搞清楚什么叫“相应的责任”?
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商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华说,电商法到第3稿以前,专家们还是在讨论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但最后改成了“相应的责任”。
有什么区别吗?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

连带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你买到假货告谁都可以。你告一个,另外一个也要承担责任。拿“滴滴司机杀害空姐”这事来说,就算司机没死,平台一样有责任。

但补充责任不一样。还是以“滴滴司机杀害空姐”为例,如果是补充责任,假设司机没死,那么是先告司机,司机赔不起,最后你才能告平台。

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范围是多少?司法解释是没有的,大家就懵了。

刘春泉律师分析,对电商平台来讲,觉得连带责任太大了,可能是遭到了电商平台的反对,所以采用了折衷的方案。
还有一个是“知道”和“应当知道”。

王文华教授说,在电商立法五年中,经常是一个半天又一个半天,各个部门坐在一起,讨论“知道”和“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

王教授自己是这样解释的:知道和应当知道其实就是明知。
明知:一种是明确的知道,还有一种是应当知道。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对价格、交易量以及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投诉热点痛点以及是否受过处罚,这些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的依据。
但王教授说的算数吗?显然不算,这得看法官怎么判。
这个程度该怎么拿捏?眼下谁也不敢下这个结论。
就连律师们都说:“法官也会很挠头,以后官司有的打了。”

人肉代购的水货客没法玩了
电商法规定,不管是代购还是微商,都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要依法登记,二要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那只是赚多赚少的事。但实名登记之后,代购们就要考虑自己还有多少生存空间了。

郝爽律师提了一个现实性的假设:一家店铺从日本直接发了一罐奶粉入境,检验发现这罐奶粉不含碘,不符合中国产品的标准,但因为日本对奶粉没有碘的要求。这时候罚还是不罚?

电商法第26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杭州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处置中心主任陈兆波给出的回答是:我们看店铺的主体,只要主体是中国境内的,就必须按照中国的法律、按照中国的标准进行检验。如果有疑惑的话,我们就递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确认。

答案的关键是这个“主体”,小编理解,它应该分这样两类:
1、如果你在美国亚马逊开店,卖的奶粉不符合中国标准,管不了你。
2、如果你在中国的电商平台开店,卖的奶粉不符合中国标准,可能会被罚!

为什么说可能呢?因为它又具体到这样几种海淘形式:
如果你的店铺是从保税区拿货,或销售的都是中国准予进口的带有中文标签商品。那么这种合法的生意,大可以放心做下去。

如果你只是一个人肉代购的“水货客”,什么货都带,万一不符合中国标准,那么就要被罚,加上监管会更严,确实没得玩了。

但还有一种形式:你的网店货品从海外直邮到客户手里,这又很特殊了。

郝爽律师也很困惑:按理说商家只是提供代购服务,不涉及商品本身,目前除了量大交税的问题外,现有法律还没有规定,不能说一定罚或者一定不罚。

律师们普通觉得电商法还是偏软,尤其是关于质量的四个条文,从他们这个行业上,操作还有很多不确定性。

立法专家王文华教授说,电商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证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平台,也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是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体系来看,一部法律为了保持它的前瞻性,未来可适用一定的弹性、灵活性,它在原则和基本规定上是要相对概括、抽象一些。眼下的这些问题,还得靠将来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包括司法解释使之进一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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